最后更新于:2023-03-01 16:00:00
审核项目 | 备注 |
营业执照 | 已实行三证合一,经营的产品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且该企业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 |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开户许可证 | 应包括: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开户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若以下特殊情况,请提供相应证件的复印件: (1)若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员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2)若法定代表人为港澳台同胞的,则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 |
审核项目 | 详情 | 备注 |
商标 |
商标注册证(R 标) | 经营进口品牌的商品,也需提供国内商标注册证 |
商标受理通知书(TM 标) | 【审查要件】: 1、在同一类别上,他人尚未在先注册; 2、非驰名商标; 3、无重合使用; 4、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之规定的。 【注意】 1、不要求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时间限制。后续商标相关申请成功文件需要补全。 2、若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或驳回复审中,则不得通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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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续展/转让/变更等许可证明 | 1、需提供商标局盖章认可的许可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2、该证明上的商标号需与注册证上的商标号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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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延伸证明 | 若提交的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且未取得我国商标局认可,需提供领土延伸证明才可获得在我国境内的保护 | |
授权书 | 【内容要求】: 1、所有授权书均需加盖授权方的鲜章(即授权书为原件,而非复印件或扫描件),被授权方可不强制要求盖章。如自然人为商标授权方的,授权书需同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且其签字名称要与商标持有人名称一致; 2、授权方为自然人的,需要亲笔签名、按捺手印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有特殊极端原因,且前述原因经过法务负责人知悉并认可,则仅要求自然人签字即可。 3、国外品牌方授权书内容为外文的,均须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商家印章。对译本的要求具体如下: (1)译本需加盖品牌方的公章; (2)如无法满足(1)所述要求的,可让商家持外文授权书到当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翻译,由公证机构直接对此译本进行相关的翻译并提供公证证明; (3)如无法满足(1)、(2)其中任何一个要求的,则可提供加盖商家公章的译本文件,且应为鲜章。 【注意】云货平台自行翻译的译本不可作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 4、商家提供的授权书中的授权期限不可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期限以及其上级代理人所约定的授权期限。 5、注意授权书规范,涉及三方授权、两方授权、三方(自然人)授权、时,请确认授权主体数量及其关系再提供或填写相应的授权书模板进行送审。(详见本清单附件二的《授权书模板及填写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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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链路 | 1、专卖店/专营店须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完整授权链条,不得有地域限制、平台限制或转授权限制,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 3 级。若为A类以上的品牌(如阿迪达斯),则可以超过3级。注意:品牌商体系内【即商标持有人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内唯一总代理(仅适用于国外品牌)】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2、销售的商品是联名款(品牌跨界合作,通过和其他品牌、IP、名人等的合作产生新的产品)的,商家应根据以下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 (1)品牌与品牌联名: a.需提供品牌方双方的联名协议或授权联名的授权书(授权链路应追溯至源头【所有权人】); b.两个品牌均需有完整的授权链路,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 (2)品牌与IP的联名: a.IP包括了电影IP(漫威)、动漫IP(海贼王、皮卡丘、小猪佩奇)、文化IP(故宫、大英博物馆)、游戏IP(王者荣耀、英雄联盟)、网综IP等; b.需提供双方的联名协议或授权书(授权链路应追溯至源头【所有权人】); c.授权方的作品登记证书(一般是动漫IP会有此证书)或其他证明持有人版权的文件。 3、宣传品牌代言人,需要提供相应的代言合同或其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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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链路 | 1、适用情形:入驻商家无法提供商标证明文件及授权文件,但是其他资质均齐全; 2、需提供文件:合法、真实、有效、正规的购销合同、转账凭证(盖有银行印章)及发票,同时签署保证函及声明、二方版授权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3、批准流程:必须经特批流程批准方可入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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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报告 | 1、入驻商家须提供由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成品检测报告,成品检测报告须符合国家质检标准规定,且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对应的必检项目。 2、生产方不在授权链路上的,需出具品牌方/商家/链路上任一公司和代生产方之间的代工证明或委托生产协议。 3、各类商品质检报告的有效期要求详见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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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特殊资质 | 报关单 | 需提交该品牌近一年内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通过状态核对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42/tgzt/index.html),报关单上应体现品牌名称与商品名称 |
委托进口协议(如有则提供) | 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路上,需提供委托报关授权 | |
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 近一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一)餐饮类、厨房烹饪用具类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均需具备此证。产品举例:塑料保鲜盒、塑料菜板、塑料饮水杯、饮用吸管、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食品用洗涤剂、不锈钢压力锅、铝压力锅、电煮锅、电烤炉、保鲜袋、保鲜膜、塑料奶瓶、婴儿奶嘴、食品包装纸、洗涤剂、消毒剂等。注意:电压力锅、电蒸锅等,需提供生产企业/进口商对具体产品型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CCC安全认证证书。 | ||||||
委托加工证明 | 生产方不在授权链路内的,需要提供品牌方/商家/链路上任一公司与生产方之间的委托加工证明或协议。 | |||||||
质检报告 |
茶具/酒具/餐具/杯具/保险用品/一次性餐桌用品/烹饪用具的必要检测项要求包括:卫生指标、外观质量、标识标志。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须含有CMA认证或 CNAS认证。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二)食品类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生产并销售 | ||||||
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 仅销售 | |||||||
生产商的营业执照 | ||||||||
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 | ||||||||
品牌方/商家/链路上任一公司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 品牌商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方不在授权链路上的) | |||||||
质检报告 | 提交该品牌商品近一年内有效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须含有CMA认证或CNAS认证)检测报告现商品必须符合商标注册证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 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 | |||||||
预包装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 | 经营方 |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生产厂商 | |||||||
品牌方/商家/链路上任一公司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 商家非生产厂商或品牌商非生产厂商(生产方不在授权链路上的) | |||||||
生产厂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 ||||||||
新鲜蔬果 | 种植证明或土地承包证明或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如有则提供) | 自产自销 | ||||||
最近一个批次的《农产品检测报告》或《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
经营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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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 | ||||||||
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 ||||||||
生鲜肉制品或禽蛋产品 |
养殖证明扫描件(如有则提供) | 自产自销 | ||||||
若为猪肉产品,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若为鸡鸭等禽类以及牛、羊等畜类产品,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
采购合同 |
若为经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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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的养殖证明(如有则提供) | ||||||||
若为猪肉产品,需提交供货方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若为鸡鸭等禽类以及牛、羊等畜类产品,需提交供货方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
水产品 |
进货合同或进货发票或养殖证明扫描件(如有则提供); |
经营活蟹产品(包括大闸蟹、青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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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的养殖证明扫描件(大闸蟹仅限品牌商(或商家)与供货方直接采购 | ||||||||
品牌商(或开店主体)的地理标志商品认证证明 | 经营阳澄湖产区的大闸蟹 | |||||||
采购合同的起始日期需超过申请入驻时间6个月及以上 | 经营鲜活海参产品 | |||||||
近 6 个月内的销售证明 | ||||||||
冷藏冷冻 | 《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 | 经营项目内需包含冷藏冷冻 | ||||||
食品添加剂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须包括“食品添加剂”范围 | ||||||
酒类 | 同食品,受《食品安全法》规范 | |||||||
进口食品特殊资质 | 进口红酒和洋酒(预调鸡尾酒除外)可放宽至近五年,所需要的资质如下: 1、进口商备案文件(经营进口商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文件(或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公布的备案/注册的名单可查)。 2、进口商营业执照(经营进口商品):企业名称需与报关单位企业一致。 3、进口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进口商品):企业名称需与报关单位企业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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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三)保健品类 | 商家为生产厂商 |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内需包含保健食品 |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
商家为非生产厂商 |
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内需包含保健食品 | ||||||
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 ||||||||
《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 | ||||||||
品牌方/商家/链路上任一公司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 生产企业不在授权链路上的 | |||||||
共同资质 |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 1、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除营养素补充剂类之外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都要进行注册; 2、仅由维生素和矿物质为主要原料组成的产品可以采取备案制。(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没有期限,可以长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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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批文 |
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年。 | |||||||
质检报告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四)化妆品类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内需包含经营的商品 | ||||||
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 ||||||||
化妆品生产厂商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销售(若生产商不在链路上,需要提供品牌方/商家/链路上任一公司与生产方之间的生产委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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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厂商企业的营业执照 | ||||||||
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 ||||||||
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 |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 经过国家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批准并下发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美白类化妆品 | ||||||
花露水 |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花露水、香水、指甲油产品的质检报告(须含有CMA认证或CNAS认证)需加检甲醇含量 | ||||||
剃须刀 | 《中国强制产品认证证书》 (3C 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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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仪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或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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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五)科教文艺类 |
图书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仅经营 | |||||
《出版许可证》 | 出版并经营,入驻公司需具备互联网销售资质,具体体现形式请咨询《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包含网上销售) |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委托经营 | |||||||
委托方的《出版许可证》 | ||||||||
2家出版社以上的授权 | ||||||||
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仅经营《岀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需包含音像制品 | ||||||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并经营 | |||||||
以及《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 ||||||||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委托经营 | |||||||
委托方的《音像制品岀版许可证》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六)居家日用类 |
宠物/宠物食品及用品 |
饲料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许可证 |
生产厂商经营三级类目“畜牧饲料”,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还需要提供《委托加工协议》 经营三级类目“畜牧药品”,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还需要提供《委托加工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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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 GMP 证书 | 经营三级类目“畜牧药品”,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还需要提供《委托加工协议》 |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 经营畜牧药品类产品的生产厂商 |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经营二级类目“动物药品及药剂”(畜牧药品除外)的非生产厂商 | |||||||
洗护清洁剂/卫生巾/纸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栓(内置棉条)、尿裤、尿布(垫、纸)、隔尿垫、湿巾、卫生湿巾、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注明具体剂型)、隐形眼镜护理液、隐形眼镜保存液、隐形眼镜清洁剂、纸巾(纸)、卫生棉(棒、签、球)、男女卫生洗液、消毒液(剂)、消毒器械、具有抑菌/抗菌/杀菌功能的洗手液、化妆棉(纸、巾)、手(指)套、纸质餐饮具。对于有净化要求的,在相应类别后注明“(净化)”。 | ||||||
家装家具家纺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 特种劳动防护类的商品 | ||||||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获得了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 | |||||||
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 经营装修设计类产品 | |||||||
驱虫产品 |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 | 花露水、驱虫产品、蚊香、杀蟑胶饵等含有农药成分产品 | ||||||
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 | ||||||||
农药经营许可证(卫生用农药产品除外)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七)珠宝类 |
质检报告 |
1、质检报告中必要检测项目包括商标、送检单位、生产单位以及相应商品各成分含量鉴定结论(贵金属需检测含量); 2、由省/市级质监局或同级别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质检/检测报告,证书上需具备CMA或CNAS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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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证书 | 由CMA或CNAS认证的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证书,证书上需同时具备CMA或CNAS标识。 | |||||||
授权书 | 带有施华洛世奇元素的水晶需提供施华洛世奇出具的相关元素使用授权。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八)母婴用品类 |
奶粉类 |
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
若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需含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流通范围。商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须具备“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中也应包含相应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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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的营业执照 | ||||||||
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 | ||||||||
品牌方/商家/链路上任一公司与生产厂商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或备案凭证 | ||||||||
辅食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生产并销售 | ||||||
《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 仅销售 | |||||||
生产商的营业执照 | ||||||||
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 | ||||||||
品牌方/商家/链路上任一公司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 品牌商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方不在授权链路上) | |||||||
玩具 |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即 CCC 认证 | ||||||
用于包装食品的材料、容器、牙胶、安抚类产品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容器类产品等 | 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上述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 24 类)中第 24 类:婴儿奶瓶、婴儿奶嘴、婴儿食品容器等 | ||||||
暖奶/消毒器产品 |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即 CCC 认证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九)手机数码类 | 手机 |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此三项认证检查产品型号要求一致 |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
对讲机手机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
质检报告 | 经营电脑的商家提供的质检报告中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专用章。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十)家用电器类 |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即3C认证)(以相关目录为准) |
一、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压缩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电热毯; 二、儿童用品: 童车类产品、电玩具类产品、塑胶玩具类产品、金属玩具类产品、弹射玩具类产品、娃娃玩具类产品、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三、家用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注意:1.直接接触食品的厨具、设备等,须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进口电器仍需经过3C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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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报告 | 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需提供物理性能安全质检报告注:非强制3C认证类目提供CMA或CNAS质检报告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十一)医疗器械类 |
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II类)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I类) | 商家为生产企业 体温计、血压计、家庭用血糖分析仪及试纸、纱布、避孕套等需有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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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 II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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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广告批文 |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
品牌方/商家/链路上任一公司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 品牌方与生产方不一致或生产方不在授权链路上 | |||||||
生产方的营业执照 | ||||||||
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II类)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I类) | 销售 | |||||||
销售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 | ||||||||
I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II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 ||||||||
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广告批文 |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
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 ||||||||
品牌方/商家/链路上任一公司与生产方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 ||||||||
质检报告 | 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须含有CMA认证或CNAS认证 | |||||||
进口商品特殊资质 |
销售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 ||||||||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十二)汽车及零件类 |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 | 1.轮胎、车灯、电动自行车等类目需要 2.经营电动车类目商家必须提供。 3.若商标持有者与3C认证持有者不一致,需补充出具委托生产证明、产品实物图(非设计图稿)、外包装标识、库房陈列、生产流水线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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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十三)服饰、运动户外、鞋类箱包类、配饰类 |
质检报告 |
一、服装类以下商品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成品检测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对应的下述必检项目,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一)普通男女装/文胸/内裤/塑身衣/孕妇装/男女袜:纤维成分及含量 、GB18401全项、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二)童装/三岁以下婴幼儿服装(此类服装)、家纺类:纤维成分及含量、GB31701全项、标识标志、外观质量、耐湿摩擦色牢度、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燃烧性能、附件抗拉强力、附件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绳带要求; (三)家居服/保暖内衣:纤维成分及含量、GB18401全项、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水洗尺寸变化率、保温率; (四)羽绒服装:纤维成分及含量、GB18401全项、含绒量(绒子含量)、充绒量、绒类鉴别(主要指“白鸭绒/灰鸭绒/白鹅绒/灰鹅绒”种类鉴定)、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五)皮衣皮草:材质鉴定、摩擦色牢度(干/湿)、皮革撕裂力(仅皮革)、甲醛含量、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标识 标志、外观质量; (六)普通针织衫:纤维成分及含量、GB18401全项、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水洗尺寸变化率、起毛起球; (七)羊毛衫/羊绒衫:纤维成分及含量、GB18401全项、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松弛尺寸变化率、起毛起球。 二、运动户外以下商品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成品检测报告。必要检测项要求包括:户外/运动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有害物质限量。户外/运动服:纤维成分及含量、GB18401全项、 标识标志、外观质量,宣称功能如防紫外的检测。包类: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游离甲醛、震荡冲击、缝合性能、摩擦色牢度 及外观质量、标识标志。 三、经营鞋靴箱包类以下商品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成品检测报告。必要检测项要求包括: (一)男女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有害物质限量; (二)三岁以下婴幼儿布鞋:异味、标识标志、外观质量、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摩擦色牢度; (三)童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异味;(四)运动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有害物质限量。 备注:1.商品包装、标签等产品标识标志亦需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2. 有填充物的产品(除羽绒)需加检“原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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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类有度数眼镜 | 1、验光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2、验光设备焦度计; 3、验光仪的年度检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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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十四)虚拟商品类 |
电子票务 |
网络销售与实名制授权书 | 经营话费充值提交对应省、市级及以上运营商授权认证书。 | |||||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 经营电影票类产品 |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经营演出话剧类产品 |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经营电影票类产品 | |||||||
话费慢充 |
若商家为运营商,则须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需要包含充值(话费) | ||||||
若商家为代理方,则须提供代理合同和授权书 | ||||||||
类别 | 审核项目 | 备注 | ||||||
(十五)药品类 |
入驻商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 商家需提供线下门店实拍图 | ||||||
执业药师执业证书 | ||||||||
药品生产方的营业执照 | 有效期为5年 | |||||||
药品生产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 有效期为5年,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 |||||||
《药品注册证》/《药品注册批件》 | 1、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 2、药品注册证书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生产企业等信息。非处方药的药品注册证书还应当注明非处方药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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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批文 |
商品类型 | 质检报告要求(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 |
有效期 | 特殊要求 | |
餐饮类、厨房烹饪用具 | 无要求 | |
食品 | 1 年 | |
保健品 | 1 年 | |
化妆品 | 4 年 | 参考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或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
科教文艺 | 不需要质检报告 | |
居家日用 | 无要求 | |
珠宝配饰 | 无要求 | |
母婴用品 | 1 年 | |
手机数码 | 无要求 | |
家用电器 | 一般小家电为 3 年,强制性认证产品由 3c 证书的有效期决定 | |
医疗器械 | 4 年 | |
汽车及零配件 | 无要求 | |
动物 | 3 年 | |
服饰、运动户外、鞋类箱包 | 无要求 | |
电子票务 | 无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