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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于:2022-5-25 15:10:23
1、产品标识不合格情形?
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
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2 商品有标明商品信息的中文标识标签,但标注内容的信息有缺失或标识不符合国家或商品所执行的行业标准的规定。部分相关标
准或规定如下:
1.2.1 食品类
预包装食品(有SC):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
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食用农产品(无SC):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
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
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参考: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2.2 纺织品类
使用说明需要涵盖以下内容: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使用和
贮藏注意事项(可根据产品特征自行进行选择是否需要标注)。
参考: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1.2.3 鞋靴类
每只鞋上至少标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和鞋号、货号;
内包装(含吊牌):至少标注产品名称、鞋号、材质,产地、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三包规定、执行标准、生产日期、颜色、货号和质量等级;
外包装:至少应标注商标或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产品名称。
温馨提示:具体每种鞋的标识还应结合产品标准规定进行标注。
参考:
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
1.2.4 箱包类
箱包产品标准需标注:商标、品名、货号、规格、等级、面料里料、执行标准、厂名、厂址、联系方式 。
1.2.5 玩具类
儿童玩具的标识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年龄范围、安全警示、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图、维护和保养、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等,毛绒布制玩具还应标明材质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参考:
GB/T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1.2.6 化妆品类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应至少包含化妆品的中文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另
外,还需包含以下内容:
1)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2)特殊用途化妆品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号;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
4)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
告:”等作为引导语;
5)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图示;
6)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制使用日期的贮存条件。
参考: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1.2.7 消毒用品类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
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3)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
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4)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5)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
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6)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7)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8)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9)其他要求:
①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②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③各类产品的外包装、最小销售包装及说明书具体标识内容应以《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为准;
④洗手液:宣称消毒杀菌功效,应按消毒类商品标签标识要求执行;未提及以上功效,按化妆品标签标识要求执行;
参考: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1.2.8 驱虫用品类
宣称有“杀虫”、“驱蚊”、“杀蚊”功效的产品均属于卫生用农药的管理范畴。杀虫类产品、驱蚊类产品标签上需有农药三证,即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
证,质量标准
1)农药登记证:卫生用农药登记证号以WP开头;
2)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以HNP开头,农药生产许可证书号以XK开头;而进口农药则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但是需有标注境外生产地以
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质量标准证:农药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其证号分别以GB或Q等开头,进口的农药也应该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参考:
《农药管理条例》
1.2.9 电器类
①产品上需要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安全指标、图形符号、安全警示、制造商的名称、生产日期。
②产品销售包装上需要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色别指示、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储运标志、包装开启指示、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
可证编号、产品标准编号。
③使用说明书需要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性能特点、产品部件介绍、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和维护、安放和安装、制造商的名
称和地址、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和编号、其他要求。
参考:
GB 5296.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2、售卖标识标志不合格产品会受到什么处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 规定: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2 平台对售卖商品的标识标志不合格违规处理如下:
【违规处理】
相关商品下架。
情节一般:每出现一次违规情形,扣除违约金1000元。
情节严重:每出现一次违规情形,扣除违约金3000元,暂停档期至少15天。
情节特别严重:每出现一次扣除违约金5000元,平台有权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档期、冻结货款、限制提现、扣除所有保证金并终止合作等处理
措施。
注:特殊类商品不属于考核范围,如剪标类商品。
3、如何理解“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3.1 “情节一般”
指商品有标明商品信息的中文标识标签,但标注内容的信息有缺失或标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参考本规则1.2的内容。
3.2 “情节严重”
指商品无中文标明的商品信息,或特定类型商品如出现以下情形:
食品类商品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出现恶意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形;
电器类商品缺少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相关信息;
玩具类商品缺少安全警示信息;
宣称或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信息,如宣称“转基因/非转基因花生油”;
3.3 “情节特别严重”
指商品标明的信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识标注标准,导致平台或消费者产生重大损失。
4、产品标识标志合规信息解读
4.1 产品名称规范解读
产品名称是指区别于此产品和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能够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分等最突出的特点。
产品包装、标签或产品本身至少一处应明确
【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应当用中文标明,即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
4.2 生产厂厂名、厂址规范解读
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生产产品的企业名称、称谓和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语言文字符号。
企业的厂名和厂址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便已经确定,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时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厂名和厂址一致。
产品包装、标签或产品本身至少一处应标准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4.3 常见错误示例
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注其中一项。
企业名称、地址标准不明确,无法识别相关的企业,例如产地不能代表公司地址,例如厂址为“江苏苏州”,但未具体到公司地址。
5、附则
5.1
除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天”、“日”均指自然天,“月”均指日历月。
5.2
本规则于2022年5月17日公示,并于2022年6月1日首次生效。平台商家的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
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